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East China Sea Bureau,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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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批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17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页面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海内水、领海内的使用外国船舶开展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批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51002-3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
  (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八)《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九)《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审批事项。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施工海域位于中国内水、领海的东海区海域;
  3.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区域范围合理;
  4.维修、改造或拆除施工方案(计划)可行;
  5.与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意见;
  6.在规定期限内,有关管理部门未提出合理反对意见;
  7.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函(海底电缆管道名称和所有者,施工内容和原因,施工单位和船舶,施工时间、计划和方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作业范围(含坐标和图示)及其合理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船舶资料(船舶证书,船舶主要装备及性能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环评批复文件(改造或拆除作业申请提供)(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代办审批事项委托书(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需提交)(加盖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资料(申请施工区域应尽可能避开已有的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及其他海上设施,无法避开的,还需提供与涉及海底电缆管道或其他海上设施所有者签订的协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时,材料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电子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均须标注“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若不一致,以网上申报材料为准”字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https://zwfw.mnr.gov.cn)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海洋事务科 邮编:200137 电话:021-58670371)。涉密项目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申请材料和受理
  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东海局行政审批权限,且报送的申请材料齐全,作出予以接件的决定。
  经审查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审批标准事项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未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审批标准事项的,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送达《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申请人按《补正告知书》要求再次提交申请材料的,出具《补正材料接收回执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接收材料后,经审查未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审批标准事项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综合审查
  受理后进行初审、函告,根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合理性和函告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外国船舶进入内水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申请的决定。
  (三)办理批复
  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涉密项目现场发放审批结果。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审批项目办理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印发《关于同意XX项目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拆除施工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电子版。同时,将审批结果的纸质版寄送申请人。涉密项目申请人至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予以处理。技术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纳入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路由审批失信名单管理,三年内该技术单位调查成果不作为海底电缆管道行政审批的依据。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8670371
  (三)电子邮件咨询
  电子邮箱:fwzxbgs@ecs.mn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邮箱
  电子邮箱:haiyuchu@ecs.mn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或电话021-58670371查询审批状态。
  二十一、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须与纸质申请材料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时以电子申请材料为准。
  (二)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一年,过期应重新申请;有效期满未完成作业的,需提前30日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拆除,建设单位应在实施作业前应向东海局提交书面报告。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及作业船只等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前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须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路由变动较大”系指出于主观要求而非定位误差和施工技术手段的原因,而改变批准的或原有的路由,暂定为:在潮间带五百米以上、领海线以内一公里以上、领海线以外五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