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East China Sea Bureau,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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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17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页面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海区海域内的除“自然资源部审批”和“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2-2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
  (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八)《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九)《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审批事项。
  (二)受理权限
  东海区海域内的除“自然资源部审批”和“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自然资源部审批受理权限包括:
  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
  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应形成规范性成果(即《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海洋工程勘察和测绘成果须满足相关行业标准与有关规范,并通过专家评审。
  3.路由穿越重要渔业捕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的,已协商解决完毕,路由选线合理;
  4.铺设施工方案可行;
  5.与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意见;
  6.在规定期限内,有关管理部门未提出合理反对意见;
  7.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的单位不属于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
  8.其他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需在东海局发布的专家库中选用)(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4.铺设施工方案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利益相关方协议或书面同意意见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代办审批事项委托书(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需提交)(加盖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单位公章);
  8.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注1: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时,材料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电子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均须标注“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若不一致,以网上申报材料为准”字样。
  注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由申请人自行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在“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抽取规则如下:(1)评审专家数量为不少于3个的单数,至少包括项目所在省2名专家;(2)专家组至少包括海洋地质、海洋工程(或海底电缆管道设计/施工)等专业各一名专家;(3)评审专家不能评审本单位或与本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编制的报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https://zwfw.mnr.gov.cn)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海洋事务科 邮编:200137 电话:021-58670371)。涉密项目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申请材料和受理
  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东海局行政审批权限,且报送的申请材料齐全,作出予以接件的决定。
  经审查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审批标准事项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未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审批标准事项的,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送达《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申请人按《补正告知书》要求再次提交申请材料的,出具《补正材料接收回执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接收材料后,经审查未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审批标准事项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综合审查
  受理后进行初审、函告、核查,根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合理性、函告情况及核查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铺设施工的决定。
  (三)办理批复
  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涉密项目现场发放审批结果。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审批项目办理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文制作与送达。
  十二、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印发《关于同意XX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电子版。同时,将审批结果的纸质版寄送申请人。涉密项目申请人至现场领取审批结果。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予以处理。技术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纳入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路由审批失信名单管理,三年内该技术单位调查成果不作为海底电缆管道行政审批的依据。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8670371
  (三)电子邮件咨询
  电子邮箱:fwzxbgs@ecs.mn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邮箱
  电子邮箱: haiyuchu @ecs.mn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或电话021-58670371查询审批状态。
  二十一、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须与纸质申请材料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时以电子申请材料为准。
  (二)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可暂时不单独办理铺设施工审批手续,但铺设施工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三)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一年,过期应重新申请;有效期满未完成作业的,需提前30日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路由调查勘测数据有效期为五年,数据获取后海域发生重大变化或数据超过时效的调查勘测报告不可作为铺设施工的申请材料。在作业前或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应及时报告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如路由等变动较大的,须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路由变动较大”系指出于主观要求而非定位误差和施工技术手段的原因,而改变批准的或原有的路由,暂定为:在潮间带五百米以上、领海线以内一公里以上、领海线以外五公里以上。
  (四)申请人在开始作业前30天内将具体的施工方案(或计划)提交至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铺设施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铺设施工完成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办理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