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注册登记备案
项目类别:注册登记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
(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八)《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九)《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上风电用海有关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713号);
(十)《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三、备案条件
(一)备案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
(二)备案范围
东海局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路由。按一般项目、特殊项目进行分类注册登记备案。
1.一般项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且施工完毕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项目。
2.特殊项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不完备,且已开展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项目。
(三)注册登记备案材料
1.备案函(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2.备案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3.《海底电缆注册表》/《海底管道注册表》;(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4.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加盖技术单位公章);
5.代办备案事项委托书(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需提交)(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特殊项目路由注册登记备案,还须提供7-11所列材料:
7.项目立项、核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8.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9.利益相关者协调落实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10.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评估报告。须对下列内容进行详细说明:①路由施工情况;②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③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④与路由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海洋专项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符合性;⑤与路由所在海域的政府产业政策及行业开发利用规划的符合性;⑥铺设该海底电缆管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⑦与该海底电缆管道使用、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⑧利益相关者协调落实情况;⑨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如可提供有效期内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评估内容可适当简化。
11.行政案件结案证明材料(由具有管辖权的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出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交结案报告、罚款缴纳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提交行政决定书或相关说明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备案标准
(一)备案路由在东海局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范围内;
(二)备案材料齐全完整;
(三)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及相关勘察、测绘成果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并通过专家评审。海底电缆管道不存在“路由变动较大”情况,未超出该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海域使用权属范围。
(四)特殊项目路由注册登记备案,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评估报告》内容完整,相关勘察、测绘成果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并通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需在东海局发布的专家库中选用)。
2.取得备案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海域使用权。
3.取得环评审批。
4.与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意见;
5.行政案件结案。
6.在规定期限内,有关管理部门未提出合理反对意见。
7.对海洋生态环境没有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划、区划。
(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要求。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一般项目路由注册备案程序
1.接收备案材料
现场检查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判断是否符合指南有关要求。不符合备案标准,需补充修改的,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全部材料。
2.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符合备案标准的,向备案人发出注册登记备案结果,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特殊项目路由注册备案程序
1.备案材料接收
现场检查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判断是否符合指南有关要求。不符合备案标准,需补充修改的,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全部材料。
2.综合审查
接收材料后进行征求意见,根据备案材料的符合性、合理性、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登记备案的决定。
3.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审核通过后,向备案人发出注册登记备案结果,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8670371
(三)电子邮件咨询
电子邮箱:fwzxbgs@ecs.mnr.gov.cn
七、监督、投诉邮箱
电子邮箱:haiyuchu@ecs.mnr.gov.cn。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九、有关说明
“路由变动较大”系指,出于主观要求而非定位误差和施工技术手段的原因,而改变批准的或原有的路由,暂定为:在潮间带五百米以上、领海线以内一公里以上、领海线以外五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