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East China Sea Bureau, 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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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备案事项服务指南(暂行)

发布日期:2023-12-25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页面浏览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海区海域内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备案。
  二、事项信息
  项目名称: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备案
  项目类别:行政备案
  三、事项审查类型
  事后备案
  四、备案依据
  (一)《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国务院令第765号修订);
  (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3号,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订);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4号);
  (五)《中国海警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海警〔2023〕10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七、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备案条件
  (一)备案人条件
  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备案人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备案
  1. 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 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
  3. 海洋观测站点设立、调整符合海域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海洋专项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4. 海洋观测站点所涉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
  5. 海洋观测仪器设备与观测任务相匹配;
  6. 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7. 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对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应当通过校准保证量值溯源;
  8. 在规定期限内,有关管理部门未提出合理反对意见;
  9. 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九、备案材料
  (一)备案材料清单
  1. 海洋观测站(点)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人公章/签字);
  2. 备案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备案人公章/签字);
  3. 任务来源、目的及工作内容(加盖备案人公章/签字);
  4. 海洋观测站(点)评估报告(加盖备案人公章/签字,须对下列内容进行详细说明:①站点与海洋观测网规划的符合性;②与站点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海洋专项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符合性;③与站点所在海域的政府产业政策及行业开发利用规划的符合性;④与该站点建设、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设施;⑤站点涉及的海域、土地、无线电频段、航行通告等审批情况;⑥利益相关者协调落实情况);
  5. 海洋观测站(点)备案报告(加盖备案人公章/签字,须对站点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下列内容进行详细说明:①观测站点名称、具体位置坐标及站位布置图、设立时间等基本信息;②观测要素、观测活动时限等观测情况;③观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技术指标、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及空间布置图等情况;④观测资料的数据格式、传输方式以及汇交、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等情况;⑤其他情况:质量体系建设、船舶使用情况等);
  6. 其他相关材料(加盖备案人公章/签字)。
  注: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时,材料须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备案材料提交
  备案人纸质备案材料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至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海洋事务科 邮编:200137 电话:021-58670371)。涉密项目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备案材料
  备案人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备案材料,经办人员检查判断是否符合指南有关要求。不符合备案标准,需补充修改的,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全部材料。
  (二)审查
  接收材料后,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三)办理备案
  审查通过后,向备案人发出备案结果。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审查项目办理流程图  
  十一、备案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备案结果
  审查通过的,出具《关于准予XX站点备案的函》。
  十四、结果送达
  做出备案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备案人,将备案结果的纸质版寄送备案人。涉密项目备案人至现场领取备案结果。
  十五、备案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备案人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备案人申请行政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质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58670371
  (三)电子邮件咨询
  电子邮箱:fwzxbgs@ecs.mnr.gov.cn
  十七、监督、投诉邮箱
  电子邮箱:dhybjzc@ecs.mnr.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邮寄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机关事务中心
  邮编:200137
  联系人:刘老师  021-58670371
  十九、有关说明
  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更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更后三十日内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