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关于历史养殖围垦区补办海域使用权证的相关信息。望能解答。 本公司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前围垦3500余亩用于开展各类水产养殖活动,当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属。围垦后我们以溶解氧、盐度差异等在垦区内养殖10余种不同品种水产品,目前未形成内部的物理分割区块。想问下是否可以因以溶解氧、盐度梯度差异养殖品种不同而形成的隐性管理边界作为不同的区块(大约10余块)申请补办围海养殖海域使用权证?如果可以补办权证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申报的流程是什么?